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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20版征求意见稿)的29条反馈建议……蒋啸冰老师有话要说!

2025-03-12 10:18:19 蒋啸冰

冷链仓储更是不“流动”,而且货物温度状态持续维持不变……因此建议打破长期以来物流只从时间、空间角度定义的局限,增加自身状态属性维度(此举将大幅增加物流的时代创新发展内涵)。

具体分析参见蒋啸冰2018-2019年著《物流产品精益行——物流产品经理职场修炼与企业转型变革之道》P29-30




2.标准条款编号:2.3




“按照客户要求”建议改为“按照订单要求”。

在传统物流业务中按照客户要求没有问题,但在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的情况下,物流公司的客户是电商平台,配送的货物是末端消费者下的订单,包含配送地址等相关信息,从根本上来讲,物流公司是按照末端消费者订单的要求;同时,“按照客户要求”中的“客户要求”实际上也是以配送“订单”的方式给物流公司。因此,“按照订单要求”可以包含末端消费者订单和物流配送订单两层含义,放在定义里面更加全面科学。




3.标准条款编号:2.6



建议修改“物流服务”定义,并增加“物流产品”定义。其中——

“物流服务”定义与3.53“物流客户服务”定义合并,概括为“为满足客户物流需求或客户满意度所实施的一系列面向收发货人及相关方的日常沟通、信息反馈与问题解决等活动”,物流服务强调的是面向相关人员的体验和感受。

“物流产品”定义为“将物品按照预定的物流解决方案、目标参数规则和物流运作标准规范,使其在时间、空间或物流状态属性方面发生变化或稳定维持的过程与结果”,物流产品强调的是面向相关物品的运作处理动作及结果。

在新形势下,对物流服务和物流产品进行严格的细分和精准定义,意义重大,是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设施。目前,国家层面文件中已经出现“物流产品”概念,如《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提出,“针对大型企业打造“量身定做”的班列物流服务产品”;目前所有的邮政物流、电商物流、快递物流、快运物流、中欧班列、国际航空物流、国际海运物流、跨境物流体系都已经广泛使用“物流产品”概念(如当日达、次日达、三日达等),而且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和实际操作,新的国家标准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如果不好理解这两个概念之区别,可以参照同是服务业的“金融服务(对人)”与“金融产品(对资金)”,“保险服务(对人)”和“保险产品(对资金)”,物流服务对人的概念,物流产品对货物的概念。

具体分析参见蒋啸冰2018-2019年著《物流产品精益行——物流产品经理职场修炼与企业转型变革之道》P30-35。




4.标准条款编号:2.8



“第三方物流”定义建议修改为“独立于物流服务供需双方之外且以物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第三方组织以及由其提供物流产品与服务的模式。

此修改强调“第三方物流”既是一种服务模式,也是相应的企业组织。




5.标准条款编号:2.9



“供应链”定义建议吸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对于供应链的定义:“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

“供应链”定义修改为生产及流通过程中,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围绕核心企业的核心产品或服务,由所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等上下游成员链接形成的网链结构,与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




6.标准条款编号:2.19



“物流企业”定义建议删掉“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一条件,除非是定义“现代物流企业”。

实际上,没有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将长期存在,不能说没有这个系统,就不是物流企业。




7.标准条款编号:2.20



“物流合同”定义“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达成的物流服务协议。”建议修改为“物流企业与物流需求方之间达成的物流服务协议。

物流合同不仅存在与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还存在物流企业之间,层层分包的物流合同。




8.标准条款编号:2.32



“精益物流”定义“消除物流过程中的无效和不增值作业,用尽量少的投入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客户的最大价值,并获得高效率、高效益的物流。”建议修改为“杜绝或消除物流过程中的无效或不增值作业,用尽量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物流效率与综合效益的物流运作模式与经营发展理念。

对于物流公司而言,提供精益物流,精益物流是一种以降本增效的物流运作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客户需求、实现客户最大价值没有必然关系,精益物流首先是企业内部降本增效、增加利润的举措,在自身降本增效产生更多利润的同时,是否实现客户的最大价值,是不一定的事情,也许是对于客户而言,还是付出同样的物流费用,并没有获得价值最大化。对于生产制造企业和流通企业而言,提倡精益物流模式和理念,本身也是首先利己的,在自身降本增效产生更多利润的同时,是否转让部分价值和利益给客户,是不一定的事情。




9.标准条款编号:2.32



建议增加或恢复“智慧物流”、“绿色物流”、“数字物流”三个代表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物流运作模式与经营发展理念的术语。

《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物流,加强数字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货、车(船、飞机)、场等物流要素数字化。”

“数字物流”定义为“基于货、车(船、飞机)、场等物流要素数字化的物流运作模式与经营发展理念。

“智慧物流”定义为“在物流过程中采用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与智能化等软硬件技术及设施设备的物流运作模式与经营发展理念

“绿色物流”定义为“在物流过程中通过选用或创新有利于节能减排和环境污染的物流包装、物流运作模式和管控方法的经营发展理念。




10.标准条款编号:2.32



建议增加“即时物流”(Real-time Logistics,RTL)术语,定义为“基于数据,通过实时全局调度的方式以匹配实时需求与实时运力的配送服务。”

同时删掉“3.37即时配送  on-demand delivery”,on-demand delivery是“按需配送”的含义,因此,保留3.37的话建议把术语名称改为“按需配送”,定义修改为“根据用户产生的物流服务要求,立即响应并且在指定时间内送达的配送活动。




11.标准条款编号:2.33



“逆向物流”“反向物流”定位为“物品从供应链下游向上游的运动所引发的物流活动”过于狭隘,实际上逆向物流还包含再生资源回收物流、可循环使用包装逆向物流、质量问题商品送修物流、电商平台退货物流等等,这些“逆向物流”和“反向物流”不一定是从供应链下游向上游的运动,有可能是平行运动(如送修一般不会返厂,更多是到指定维修点);只能说是一种与正向物流方向不同的特殊定向物流。因此,建议“逆向物流”“反向物流”术语定位为“已经销售、使用、出现故障或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按照特定的渠道或方式归集到指定地点或场所进行处理的物流运作模式。




12.标准条款编号:2.34



建议与2.33定义合并。




13.标准条款编号:3.6



“无车承运人”术语名称建议修改为“网络货运经营”,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进行定义——“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并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无车承运人”这个术语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不宜在新的物流标准术语中出现。




14.标准条款编号:3.6



建议增加“带板运输”术语。带板运输是近年来商务部、国家标准委和财政部推行物流标准化试点的重要主推模式和创新物流模式成果,不可埋没。建议将“带板(箱)运输”术语定义为“将物品按照一定规则合理安全地码放在标准托盘(1200mmX1000mm)之上或标准周转箱(符合600mmX400mm模数)之内,并将其整体作为标准运输单元进行装卸、仓储、运输甚至销售的运输模式”。




15.标准条款编号:3.37



建议删掉“3.37即时配送  on-demand delivery”,on-demand delivery是“按需配送”的含义,或者在保留3.37时建议把术语名称改为“按需配送”,定义修改为“根据用户产生的物流服务要求,立即响应并且在指定时间内送达的配送活动。




16.标准条款编号:3.53



建议删除。或者将“物流客户服务”修改为“物流服务”术语,定义为“为满足客户物流需求或客户满意度所实施的一系列面向收发货人及相关方的日常沟通、信息反馈与问题解决等活动。”参见前面建议2.6.




17.标准条款编号:3.54



“供应链金融”术语的定义过于狭隘,“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交易标的为担保物,以销售收入为还款来源,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结算、资金管理等服务的业务和业态。”

首先目前供应链金融已经打破了核心企业的局限,大量的供应链服务平台出现,供应链金融更加扁平化、多样化;

其次,供应链金融不一定非得要有担保物(这是非常过时的思想了),大量依托平台大数据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已经大行其道;

第三,以销售收入为还款来源也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要有交易产生和资金流的环节都可以设计供应链金融产品,还款来源也是多种多样的;

最后,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对象也不仅仅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化的,扁平化的。

因此,建议“供应链金融”术语定义修改为“以服务供应链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物流等环节资金需求为核心,基于存货、应收应付、有价票据、合同订单、征信评价、行为大数据等商业活动要素,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结算、资金管理等服务的业务和业态。




18.标准条款编号:4.11



“循环取货”术语“同一货运车辆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和时间依次到多个供应商处取货,然后直接送达到指定地点的一种作业模式。”强调“多个供应商处”有点狭隘,建议修改为“两个及以上取货点处”,“循环取货”术语完整定义修改为“同一货运车辆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和时间依次到两个及以上取货点处取货,然后直接送达到指定地点的一种物流运作模式。

首先取货点不一定是“供应商”,是具有相同物流方向业务需求的客户群,比如零担货运,一个车多点取货,取货点是物流合作伙伴处;快递循环取货点也是一样的道理,是发货人客户,而不能说我发快递或者作为快递收集点,我就说快递循环取货的“供应商”。

其次,循环取货的取货点两个即可构成这种运作模式,“多个”的表述不严谨。

最后,“循环取货”是一种系统化的物流运作模式,而不是简单的“作业模式”。




19.标准条款编号:4.18



“立体仓库”术语定义为“采用高层货架,可借助机械化或自动化等手段立体储存的仓库。”显得不全面。随着自动化立体仓储技术的升级发展,已经出现基于标准仓储单元的高密度智能化立体仓储体系,因此,建议“立体仓库”术语定义修改为“采用高层货架系统或高密度堆码技术,可借助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等软硬件设施设备,实现物品立体化、高密度化储存与智能化分拣、装卸等功能的物流基础设施。




20.标准条款编号:4.19



“交割仓库”术语的定义“经专业交易机构核准、委托,为交易双方提供物品储存和交付服务的仓库。”没有体现“交割”的特点和特色,建议修改为“经专业商品交易机构核准,受专业商品交易机构委托并按照其规定的交割流程与规范,为交易双方提供特定商品物品储存和交付服务的仓储场所。




21.标准条款编号:4.30



“清洁能源车”术语定义“指采用电力、天然气、甲醇、氢能等基本上无污染排放的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中的“基本上无污染”的表述显得比较不严谨,建议修改为“碳排放及其他污染物排放较低或为零的”,因此,总体术语定义修改为“指采用电力、天然气、甲醇、氢能等碳排放及其他污染物排放较低或为零的的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




22.标准条款编号:4.41



在该条后面,建议增加“车用起重尾板”术语,引用 GB/T 37706-2019 3.1“安装在车辆上,用于装卸货物的举升装置。该装置的必要组成部分包括:承载平台、驱动系统、支撑结构和控制器。”




23.标准条款编号:6.18



“供应商关系管理”术语建议修改为“一种致力于实现与供应商建立和维持长久、紧密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改善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关系的系列管理活动。”

原因是供应商关系管理不能说是一种模式,说是一种活动更科学。




24.标准条款编号:6.19



“客户关系管理 ” 术语建议修改为“一种致力于实现与客户建立和维持长久、紧密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改善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系列管理活动。”

原因是客户关系管理不能说是一种模式,说是一种活动更科学。




25.标准条款编号:6.6



“众包物流” 术语属于物流作业服务术语范畴,建议调整。




26.标准条款编号:6.7



“前置仓”术语表述为“距离消费者最近的仓库”,显得过于简单,也没有把前置仓的内涵和价值体现出来,建议修改为“为提升物流响应速度与客户消费体验,在消费者比较集中的最近区域设置的配送仓库。”




27.标准条款编号:6.8



“物流路由  logistics routing”术语定义为“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路径”没有充分体现“路由”的含义,特别是物流中间节点的含义,因此建议修改为“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物流节点及其运输路径。”




28.标准条款编号:7.10



建议删除该术语,该物流运作模式本质上是循环取货、多点挂港运作,而且“捎带”这种行业性、口头话的表述不专业、不严谨,不宜纳入国家级标准。

的确要保留该术语,建议将“沿海捎带”改为“沿海集运”,是指“船舶在一国境内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货物归集的国内段运输。




29.标准条款编号:7.XX



建议增加“跨境物流”和“海外仓”术语。随着我国跨境电商,特别是出口导向的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物流”和“海外仓”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外贸经济发展,强化我国国际物流服务能力的两项重要的物流模式创新,不仅在华东、华南地区涌现出一大批跨境物流企业,而且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跨境物流专业英语》图书,海外仓写进政府报告和文件。

“跨境物流 Cross border Logistics”建议定义为“以小批量进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为服务对象,整合多种国际运输方式及进出口服务资源,为客户提供从国内发货点到国外收货点全程物流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运作模式。”其中,相关增3值服务包括国内报关、国外清关及配送交付服务等。

“海外仓Overseas warehouse”建议定义为“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面向所在国家或地区市场客户,就近提供进出口货物集并、仓储、分拣、包装和配送等服务的仓储设施。”